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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今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9/1 | 作者: | 文章来源:江苏民政网

    我国首部《慈善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今年起,每年的9月5日还被确定为“中华慈善日”。慈善公益界翘首以盼的依法行善时代已经到来,会给慈善事业带来哪些推动?


    放开公募权,将慈善的种子撒得更开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以及少量经批准的组织可以公开募捐。《慈善法》最令人关注的变革,是建立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制度。今后,“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一创新,打破了原有公募资格的限制,将公募权平等地赋予了各类慈善组织。
    南京大学社工系主任、河仁慈善学院常务副院长陈友华认为:“公募权的放开,将促使一大批新的基金会成立,更多基金会将参与争取公募资格。当然,这也意味着公益慈善类基金会的竞争将更为激烈。”
    “从短期看,对像省慈善总会这样的公募慈善组织而言,可能会带来一定挑战。但竞争必将带来进步,这是现代慈善发展的大趋势。”在省慈善总会会长俞兴德看来,尽管公开募捐主体增多,但“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规律不会变,人们更愿意与那些优势明显、高效透明的慈善组织合作。
    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省基金会总数已占全国的11%,所有市、县(市、区)均已成立慈善会或基金会,乡镇、街道社会捐助站等慈善服务站点基本实现全覆盖。在连续三届“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评估中,我省“慈善七星城市”、百强慈善城市数量均居全国首位。这些努力,为今后更多组织迈出“公募步伐”奠定了基础。
    令业内备感鼓舞的是,《慈善法》还开了“网禁”:“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专家表示,网捐乱象将得到遏制。


    引入慈善信托,推动先富群体投身慈善
    “先富群体投身慈善,在做公益的同时,资产如何保值增值?《慈善法》引入慈善信托理念,标志着慈善事业真正从靠政府靠行政命令,向市场要资源的转变。”陈友华认为,慈善信托是一直被忽视的慈善资源,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国内做得还很不够。今后,这部分存量慈善资产将被盘活,慈善资金将增添又一个相对稳定的来源。
    “对省慈善总会来说,慈善信托还是一个尚待开发的领域,希望能在不久的将来有所建树。”俞兴德说,慈善信托已是发达国家慈善方式的成熟做法,2001年公布的“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做了规定,但未明确管理机构和具体操作方式,我国的公益信托并没有开展起来。
    此次《慈善法》设置了慈善信托专章,民政部将协调制定慈善信托文件备案、信托监察人管理等具体制度。侯学元介绍,我省也将积极探索开展慈善信托试点,使这一慈善形式活跃起来、普及开来。事实上,我省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提出探索新的捐赠方式,包括慈善信托,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捐赠方式。


    完善褒奖制度,让慈善人人乐为
    慈善人人可为,更应人人乐为。《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南通举办的慈善法培训班上指出,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体现了慈善法的包容性、开放性,也为城乡社区居民、单位员工参与慈善提供了法律空间。民政部还将为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纳入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范围。
    “江苏慈善奖”已举办三届,成为褒奖善举的重要平台。当然,提升慈善指数,比行政推力更有效的,是激发社会大众的公益能量。今后,省内所有单位内部、社区均可建立登记或备案互助性慈善组织;房产企业、物业公司、业委会等也可在本小区建立慈善互助会,让人们在“家门口”就能得到帮助。“到2020年,全省每个城乡社区应拥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这些小而灵活的过渡性慈善组织,更接地气,反应更灵敏,契合守望相助的中国邻里精神。”侯学元表示。
    我省还将通过税收减免政策刺激慈善捐赠热情。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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