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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新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家人”要这样选

发布时间:2020/8/10 | 作者: | 文章来源:交汇点

      江苏有7300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当家人”的水平直接决定社区治理水平,也影响着居民在社区的生活品质。那么,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要怎么选?自今年8月起,《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开始实施,以更好地适应全省城乡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记者采访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蒋同进,对新规做专门解读。
 
     拓展概念界定:涉农社区有特殊规定
      蒋同进表示,近年来,江苏城镇化过程中出现大量仍然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涉农居民委员会(社区),他们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仍然习惯于通过全体居民直接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和决策。
      鉴于新的发展现状,新规对居民委员会的界定进行了适当扩展。今后,居民委员会不再局限于城市范围,还包含集镇甚至农村的农民集中居住点。规程中使用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定义,并规定“辖有居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规程规定的同等职责。
       规程还提出: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或者改设)的居民委员会,但仍然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一般采用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具体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或者新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自区划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规程吸收固化了近年来江苏各地选举的实践创新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成果,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的人口规模、管辖范围等实际情况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中国共产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的基层组织,在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扩展参选范围:户籍不在本社区也可参选
      当前,大量非本地户籍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工作者、专业社工、网格员等在居民委员会建设和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这样的现实,新规对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展。
      采用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籍在本社区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者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在登记期间申请参加选举,且经居民会议同意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户籍和居住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从事社区工作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或者社区党组织推荐,本人在登记期间申请参加选举,且经居民会议同意的社区工作者。
      户籍在本社区,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后不作为选民登记。已经登记参加某一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不得参加其他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完善选举形式:来不了现场可委托投票
      江苏城乡关系正进入新形势下的发展探索,城乡间的互通与流动逐年加大,城乡大量劳动力的出入往返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包括社区居委会选举等相关政策的制定,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根据规定,居民委员会可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为此,规程明确,今后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可以通过书函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并应于选举日五日前在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居民选举委员会经审核,确认委托有效后,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委托无效。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五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投票。采取户代表和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要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直接提名、平等选举、自主选举、差额选举、秘密写票、公开计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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