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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

发布时间:2020/8/10 | 作者: | 文章来源:我苏网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出台《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自8月1日起施行。《规程(试行)》共分为8章52条,比较完整地构建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制度框架。《规程(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规范和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有何新要求?一起来了解一下。

问:《规程(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据了解,《规程(试行)》共分为8章5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组成、选举方式、原则和任期,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等。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明确了区(市、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履行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检查督导等具体职责;明确了居民选举委员会职数、成员、产生方式、工作职责、履职时限等。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居民登记,根据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方式,分别规定了应当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户代表和居民代表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章候选人提名和产生,规范了候选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名方式、资格审查等。
第五章投票选举,明确了选举的具体流程、投票、委托投票、唱票、计票和公布结果的要求,并对选票无效和选举无效的认定、另行选举、重新选举作了规定。
第六章选举后续工作,明确了选举工作结束后,新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及时限,选举工作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七章罢免、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的程序要求,并规范了出缺的补选程序等。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辖有居民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规程规定的同等职责。

问:居民委员会怎样组成?选举遵循哪些原则和要求?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的人口规模、管辖范围等实际情况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要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直接提名、平等选举、自主选举、差额选举、秘密写票、公开计票等要求。
中国共产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的基层组织,在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问:居民委员选举有哪几种形式?
  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  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  由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具体方式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或者改设)的居民委员会,但仍然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一般采用居民直接选举的方式。具体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问: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户籍不在本社区的可以申请参加选举吗?
采用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  户籍在本社区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  户籍在本社区,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
  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或者从事社区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在登记期间申请参加选举,且经居民会议同意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者;
  户籍和居住均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从事社区工作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或者社区党组织推荐,本人在登记期间申请参加选举,且经居民会议同意的社区工作者。
户籍在本社区,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后不作为选民登记。
已经登记参加某一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居民,不得参加其他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问:采用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选民登记有何要求?
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依据户籍组织每户居民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居民作为代表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选举产生的居民代表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区民警等参加投票选举,但不应超过居民代表数量的十分之一。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按照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按照若干户选举一人产生,总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超过100人。

问:对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和任职条件有何规定?
《规程(试行)》在充分保障居民选举权利的基础上,将候选人的资格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作出区分,以保障和落实居民的权利,特别是被选举权。
居民选举委员会制订的具体选举办法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和居民委员会工作需要,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声望、文化程度、能力水平、年龄等方面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明确不宜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
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社区党组织可以根据居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区(市、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根据居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的规定,对居民提名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确认为候选人。

问: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委托投票吗?
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可以通过书函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并应于选举日五日前在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登记。居民选举委员会经审核,确认委托有效后,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委托无效。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五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投票。
采取户代表和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得办理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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