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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实行城乡社区事务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16/9/27 | 作者: | 文章来源:江苏民政网
    近日,宿迁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实行城乡社区事务准入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优化社区发展环境。
    通知规定凡在社区职责范围外,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拟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评比)、社区挂牌、出具证明(盖章)、新设台账、开展调查统计等事务,均需准入审批。未经准入审批的,社区有权拒绝。经审批同意后,各部门、单位进入社区的事务实行费随事转。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携详细资料和上级有关文件向市、县(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申请事项、依据及划拨的工作经费等(进驻组织机构的,应随附机构功能说明、运作方式、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情况等资料)。市、县(区)社区办对其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批注初审意见后,报对应的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方可组织实施。经批准进入村(居)的临时工作事项完成后或由于实际情况变化,要求撤出社区的,申请单位应及时反馈市、县(区)社区办。
    市、县(区)各部门和乡镇(街道),在社区开展的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警务、文化、体育、计生卫生、劳动保障、科普、就业等必须由社区依法协助的工作,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推行契约化管理,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作经费或人员,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同时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服务交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担,优先将社区事务、养老助残、心理疏导、社区矫正、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项目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接部门转移的事务,减轻社区负担。(宿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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