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联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市县联播
宿迁出台文件规范“村改居”工作

发布时间:2019/8/26 | 作者: | 文章来源:
    近日,宿迁市民政局出台《关于推进“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市“村改居”工作,加快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
    《意见》规定,拟实施“村改居”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虽未被全部征收,但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全面完成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权量化工作,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
    《意见》明确,实施“村改居”时,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村改居”方案,方案包括基层组织建设、存量土地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将《方案》交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同意,并与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核批准;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评估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行文批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批复后,撤销拟“村改居”村的建制和管理体制,依法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并按城区规划和规定程序统一编制路、街、巷门牌号,同步撤销原村所辖村民小组,划分居民小组,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为了解决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村改社区”问题,《意见》指出,单村改建社区的,村民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更名为“XX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关系维持不变,仍为村民委员会建制;整村合并社区的,依法撤销原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合并设立社区村民委员会,统一命名为“XX社区村民委员会”,仍为村民委员会建制。
    另外,《意见》要求,坚持“一村一策、试点推进”,按照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推进,不搞一刀切。在保证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程度的保证村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刘涛)
打印】 【关闭窗口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