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节水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区节水
《水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3/11/9 | 作者: | 文章来源:
1、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含水力、火力发电取用水),需要经过什么部门同意才能取用水?
答: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才能取得取水权。。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活动,需要经过什么部门同意?
答: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申请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以设置排污口吗?
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4、水法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安装计量设施有什么要求?
答: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可按用水设施的****设计能力计算用水量 。

5、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或者修筑临时设施取水的,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如何处罚?
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阻碍防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体污染的,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物体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如何处罚?
答: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0、取水不安装计量设施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1、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如何处罚?
答: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打印】 【关闭窗口 【字体: